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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正执字第310号

彭丽与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丽,XX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正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彭丽,女,汉族,1999年10月4日,学生,住息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丽申请执行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XXX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希贵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大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