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9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有倘,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宝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高科(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君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