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32号
原告(反诉被告):程自轩,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何志元,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哲里木路北天骄年华小区**号综合楼。
原告程自轩诉被告何志元、赵文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瑞启
审判员 聂建杰陪审员 王彦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