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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2号

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九社。法定代表人黄昭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宗彬,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国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因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拥军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房屋产权及其他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于所欠执行款48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执行款10000元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支付;第二期执行款5000元于2016年2月7日支付;第三期执行款33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现第一期执行款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渝8601执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