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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385号

李键、何桠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键,何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李键,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何桠莉,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无业,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何桠丽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