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克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克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克南及其辩护人丁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刘克南驾驶摩托车至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金安矿业露天仓库盗窃球磨机衬板,被矿业保安现场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块球磨机衬板价格为2867元。2.2014年夏天,刘克南伙同钟宇翔(在逃)翻窗窜至其邻居刘某某家,将卧室床头的一部宏为H128手机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0元。3.2014年5月6日下午,刘克南伙同钟宇祥翻窗窜至其邻居刘某某家,将卧室床上的一部小米2s手机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60元。4.2016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刘克南将卢某某家卧室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戒指及黄金手镯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为15917元综上,被告人刘克南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794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克南在庭审中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解除取保五年多未起诉,公安机关没有做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撤销案件,该起案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起盗窃不应当追究。2、被告人刘克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3、刘克南所盗物品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刘克南量刑为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刘克南驾驶摩托车至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金安矿业露天仓库盗窃球磨机衬板,被矿业保安现场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块球磨机衬板价格为2867元。2.2014年4月的一天,刘克南伙同他人翻窗至其邻居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卧室床头的一部宏为H128手机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0元。3.2014年5月6日下午,刘克南伙同他人翻窗至其邻居刘某某家,将卧室床上的一部小米2s手机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60元。4.2016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刘克南将卢某某家卧室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戒指及黄金手镯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为15917元综上,被告人刘克南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9794元。案发后,公安干警依法将刘克南盗得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及黄金手镯追回,发还被害人。刘克南家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妻子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1)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的方位、位置及概况。(2)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刘克南的住所,扣押摩托车一辆,作案时所穿衣服两件,蓝色工作服一件;依法搜查范桥乡范桥村柳台组的刘某某的住所,在其家发现旧轮胎,轮胎内发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并依法予以扣押。2.书证(1)霍邱县公安局的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冀某某处扣押小米手机、手机电板,屠某某提交宏为手机电板及购买小米手机的相关资料、配件,卢某某提交其购买黄金首饰的票据。(2)户籍信息、领条:证明刘克南系1988年10月26日出生及刘克南所盗衬板被退回。(3)霍邱县公安局的发还清单:黄金戒指、手链、手镯、项链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4)霍邱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对2010年刘克南盗窃球磨机衬板一案未移送起诉的原因情况说明。(5)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刘克南家人赔偿屠某某经济损失3600元,双方和解。3.鉴定意见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安矿业公司被盗的球磨机衬板价值为2867元。刘某某家被盗宏为手机价格为50元、小米手机价格为960元。卢某某家被盗四件首饰价格为15917元。4.证人证言(1)王某某、郑某某、刘某、马某某、郑某某1证言:证明他们是保安,仓库经常被盗。他们夜间蹲守,凌晨4时许发现一个年轻人骑摩托车盗取衬板,他们将正在盗窃的刘克南抓住,刘克南试图逃跑,被抓回并被扭送至治安大队的事实经过。(2)冀某某证言:证明刘克南给过其一部黑色小米2S手机,是16G的,后盖是白色的,当时给的时候没有充电器,手机是旧的,也没有手机盒子、说明书等东西。(3)吴某某证言:证明其小孩吴某某1在邻居刘克南家玩时,从他家电脑主机旁边拿了一部手机回来,其发现后让小孩送回去,他就跑到刘克南家里去了,把手机放了回去,是部白色翻盖手机,壳子有个蝴蝶。刘克南家里当时没人,门是开着的。(4)王某某1证言:证明3月13日,其看见刘克南从卢某某家二楼往下走,其见卢某某屋门半掩着,其和卢某某讲门没关,刘克南在楼上。下午其接卢某某电话,讲屋里首饰没有了,其和卢某某一起去找刘克南,刘克南不承认拿了首饰,后卢某某报案了的事实。(5)刘某某证言:证明公安干警在刘某某家楼下那屋门后面一个废旧汽车轮胎里搜出四件黄金首饰,其中一件黄金项链、一件黄金手镯、一件黄金手链、一件黄金戒指的事实。5.被害人陈述(1)刘某某、屠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四月初八下午,其家中被盗,小米2手机被盗,在这之前还有一部宏为牌的手机被偷了,都是在家中卧室被偷的,怀疑是隔壁邻居刘克南偷的,有人在他家看到其被盗的手机了。(2)卢某某陈述:证明其卧室里黄金首饰被盗,价值二万多元,怀疑是刘克南偷的,因为之前其把这些首饰拿给刘克南看过。这些黄金首饰都有发票。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克南供述:证明其在经济开发区金安矿业露天仓库盗窃磨球机衬板被抓获、两次翻窗进入邻居刘某某家盗窃两部手机、进入卢某某家盗窃黄金首饰的事实。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刘克南盗窃球磨机衬板属于追诉时效内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辩护人提出不应追究该起犯罪事实的意见不予采纳;提出刘克南坦白认罪,所盗赃物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克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功群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雪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