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165号
原告:李成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明,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弥河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普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长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