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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258号

被执行人张江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58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张江,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江应缴纳罚金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雪菲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