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58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张江,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江应缴纳罚金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雪菲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