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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79号

范蛇蛇与李青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蛇蛇,李青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79号

原告:范蛇蛇,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秀述,包头市昆都仑区148法律服务六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青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

原告范蛇蛇诉被告李青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永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秀述、被告李青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女儿王宏丽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被告向原告给付,被告与王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债务共计6000元,被告也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欠款6000元没有异议,也同意偿还。但因家庭条件不好,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原告的欠款,愿意3个月内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蛇蛇系被告李青城前任妻子王宏丽的母亲。李青城与王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将原告范蛇蛇存放于二人处的6000元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11年5月23日,被告与王宏丽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欠女方母亲陆仟元由男方偿还”。后原告范蛇蛇多次向被告崔要欠款,被告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青城与案外人王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范蛇蛇存放于二人处的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二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与王宏丽在离婚时约定,夫妻二人对原告的共同债务由被告一人偿还,原告对上述债务转让表示认可,故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6000元,又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欠款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称其经济困难,请求3个月内还款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青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蛇蛇一次性偿还借款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青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