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1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茂、楚连成与被执行人包晓林、包木林、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晓林、包木林、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茂、楚连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茂、楚连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