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02号
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87562P。
法定代表人:郭劲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和江,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灵山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83252T。
法定代表人:洪东晓,该公司经理。
被告:洪东晓,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洪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明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家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