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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02号

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与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洪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洪东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02号

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87562P。

法定代表人:郭劲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和江,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灵山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83252T。

法定代表人:洪东晓,该公司经理。

被告:洪东晓,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永勃纸箱有限公司、洪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福建省文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明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家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