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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367号

王水成与王小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水成,王小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367号申请人王水成,男,194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被执行人王小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8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08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正超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周中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