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乔绍先,女,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郭龙会,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乔绍先与郭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龙会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学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洪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