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执22号之一

甘卉月与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卉月,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卉月。被执行人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甘卉月与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卉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退还购房款39482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甘卉月受偿463945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