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青被执行人十三敖包镇下三七地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杨青与被执行人十三敖包镇下三七地村民委员会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1)巴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十三敖包镇下三七地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青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十三敖包镇下三七地村民委员会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3803.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三敖包镇下三七地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38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