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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946号

闵照林与温文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闵照林,温文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闵照林,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温文进,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闵照林申请执行温文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文进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