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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62号

胡绪良、韩素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绪良,韩素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胡绪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素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绪良与被执行人韩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胡绪良的申请,被执行韩素清应支付给胡绪良2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素清与申请人胡绪良达成协议只要案款,被执行人韩素清支付了案款200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刚

审判员  王衍奎

审判员  董孝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