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胡绪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素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绪良与被执行人韩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胡绪良的申请,被执行韩素清应支付给胡绪良2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素清与申请人胡绪良达成协议只要案款,被执行人韩素清支付了案款200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刚
审判员 王衍奎
审判员 董孝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