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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53号

崔海军、王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海军,王宝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崔海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王宝英,男,汉族,1945年4月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崔海军与王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宝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群

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