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巩义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梅,巩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高,巩义市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巩义市紫荆多多牛肉汤店。
负责人:赵铁峰。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巩住建费【2016】107号《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中,缺少被执行人巩义市紫荆多多牛肉汤店及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瑞杰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秦凤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坤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