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辉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吕雅萍,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嘉福,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福与被执行人黄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嘉福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辉福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嘉福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嘉福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查明被执行人黄嘉福名下有址在泉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20132XX**)及地下汽车库车位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黄嘉福名下有牌号为闽C17X**、闽C2JX**的汽车,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嘉福名下址在泉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20132XX**)及地下汽车库车位的房产,但该房产设有最高额抵押,暂不宜交付拍卖;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嘉福名下牌号为闽C17X**、闽C2JX**的汽车,但因没有车辆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3、于2016年7月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嘉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黄嘉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景山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