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91号杜国军,男性,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尉氏县。上饶市尚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杜国军与上饶市尚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伟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