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田玉宣
被执行人: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玉宣与被执行人青岛青机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2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