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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310号

310魏邦勉与许昌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邦勉,许昌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魏邦勉,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许昌智,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邦勉与被执行人许昌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昌智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昌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4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