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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90号

马筱军与黄虎良、黄思捷、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筱军,黄虎良,黄思捷,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马筱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陕西省太白县,农民。被执行人黄虎良,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居民。被执行人黄思捷,女,生于1972年1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居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虎良,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30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2016)03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筱军诉黄虎良、黄思捷、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三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西凤酒股份营销公司有价值280000元的货款或西凤酒,申请人马筱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前保全,已查封了上述货款或西凤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西凤酒股份营销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货款或西凤酒。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张宗让

审判员 封军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