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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0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祖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祖琼,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祖琼,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祖琼,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15民初3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祖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为李祖琼位于温江区南熏大道959号-1层*号车位办理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