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87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福田垄渔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福田垄渔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阳市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海阳市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