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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871号

刘智学、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学,张敏,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学,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康博实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万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洪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