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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777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田子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田子健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大桥道。

法定代表人:何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子健,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出租司机,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子健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徐 颖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