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8601执异4号案外人:张杰,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天义路东应昌街北综合办公楼01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窑电厂工房商业楼A段。
法定代表人:梅子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雅君,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杰于2017年2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杰称,遵化市西二里玫瑰园一区商铺911号房产系其合法财产,法院裁定对其拍卖存在错误,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张杰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凤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交款收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赤建公司与凤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赤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冀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凤辉公司总计7600余万元的房产、财产及银行存款(含异议房产);2014年9月9日作出(2013)冀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凤辉公司107套房产。2016年3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执10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根据赤建公司的续封申请,本院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冀8601执15号执行裁定,对凤辉公司的107套房产进行了续行查封。2016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拍卖凤辉公司位于遵化市西二里玫瑰园一区的房产(含异议房产)。案外人张杰于2012年10月8日向凤辉公司交付房款2371250元,并与凤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张杰与凤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房款的时间均早于涉案房产被查封时间。张杰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遵化市西二里玫瑰园一区商铺911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宋 军
审 判 员 李立惠
代理
审判员 刘如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邸雪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