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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35号

许翠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翠平,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许翠平,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许翠平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权利人许翠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勇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勇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5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11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