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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978号

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97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北路。法定代表人顾裕丰,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金垒大道216号。法定代表人郑跃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2227.5元,并以382227.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037元由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常熟市博裕织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88264.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本院于2017年1月5日轮候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金磊大道213号、216号房产及浦江县仙华街道金磊大道21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经向车辆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88264.5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俊杰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