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200号
原告:孙道瑞,男,生于1951年10月31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富,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起上诉,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金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声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章春涛,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系丹江口市金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经理。
原告孙道瑞与被告丹江口市金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春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道瑞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道瑞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道瑞负担。
审判员 沈文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月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