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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322号

李和平、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和平,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胡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