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0号
原告:江志刚,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现住四川茂县凤仪镇。
被告:高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现住四川茂县渭门乡。
原告江志刚诉被告高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志刚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刚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江志刚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