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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30号

江志刚诉高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江志刚,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0号

原告:江志刚,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现住四川茂县凤仪镇。

被告:高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现住四川茂县渭门乡。

原告江志刚诉被告高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江志刚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志刚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江志刚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