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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189号

俞海军诉俞海兴、王红梅、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俞海军,俞海兴,王红梅,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189号

原告:俞海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伟,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俞海兴,男。

被告:王红梅,女。(系被告俞海兴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杰,村委会主任。

原告俞海军与被告俞海兴、王红梅、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俞海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海军撤诉。本案以撤诉结案,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俞海军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

人民陪审员  陈正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