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189号
原告:俞海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伟,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俞海兴,男。
被告:王红梅,女。(系被告俞海兴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杰,村委会主任。
原告俞海军与被告俞海兴、王红梅、瓜州县西湖乡中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俞海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海军撤诉。本案以撤诉结案,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俞海军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
人民陪审员 陈正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