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6号
申请人:董业雷,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姜亚金,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穆瑞春,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平泉县申请人董业雷、姜亚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穆瑞春所有的冀HE38**号重型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80000元,担保人董志华以其所有的冀HAL8**号小型汽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业雷、姜亚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穆瑞春所有的冀HE38**号重型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