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315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1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