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1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