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涛,城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沅起,城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谷沅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
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