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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55号

张涛与谷沅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涛,谷沅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涛,城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沅起,城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谷沅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

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