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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72号

曹亚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王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亚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王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2号

原告:曹亚利,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代表人:刘鑫,总经理。

被告:王密国,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王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利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亚利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