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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54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德庆等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德庆,李桂芹,杨渊彬,曲升民,杨安邦,杨连军,安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54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德庆,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桂芹,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渊彬,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曲升民,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安邦,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连军,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安所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德庆、李桂芹、杨渊彬、曲升民、杨安邦、杨连军、安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德庆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庆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尚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