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54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德庆,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桂芹,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渊彬,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曲升民,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安邦,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连军,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安所军,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德庆、李桂芹、杨渊彬、曲升民、杨安邦、杨连军、安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德庆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庆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尚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