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许建清,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建文,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建清与被执行人凌建文、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凌建文、王冬梅欠债较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