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冯绍章,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优良,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绍章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优良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绍章人民币8072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373元,执行费10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优良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优良未自觉履行,经查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姚优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绍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优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优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冯绍章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