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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执1124号

朱威申请执行蒋广林承揽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威,蒋广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朱威,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广林,男,汉族.本本院在执行朱威与蒋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提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军伟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