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武,男,2000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盘县响水镇杨柳村*组,公民身份证号52020220000********。法定代理人李金龙,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贵州省盘县响水镇杨柳村*组,公民身份证号5202021976********。李振武之父。被执行人张文金,男,1997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德胜村委会大山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7********。李振武申请执行张文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明确,由被执行人张文金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 1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文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文金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文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张文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武经济损失人民币10 17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大禹
审判员 张天喜
审判员 杨 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