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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401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钟博、孔首生、李红、陈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钟博,孔首生,李红,陈凤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01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2020Q。

负责人:刘丽梅。

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迎宾大道南侧御景江山1栋4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181226-8。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学军,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张茗钧,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钟博,男,汉族,1983年8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孔首生,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李红,女,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陈凤秀,女,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被告赣州市天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学军、张茗钧、钟博、孔首生、李红、陈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一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