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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1105号

赵利邦与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利邦,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邦,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

被执行人: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男,汉族,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利邦与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奇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奇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志 军

审判员 亚森·如则

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里 木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