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赵利邦,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个体。
被执行人: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男,汉族,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利邦与阿勒廷别克·玛克苏特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奇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奇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志 军
审判员 亚森·如则
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里 木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