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51号原告邱家林,男,生于1983年7月3日,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刘红坤,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郸城县。被告王小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6月11日,住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邱家林与被告刘红坤、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与被告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家林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邱家林负担。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