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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451号

邱家林与刘红坤、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家林,刘红坤,王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51号原告邱家林,男,生于1983年7月3日,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刘红坤,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郸城县。被告王小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6月11日,住周口市郸城县。

原告邱家林与被告刘红坤、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与被告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家林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邱家林负担。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