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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97号

罗富根与吉水县医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富根,吉水县医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7号

原告:罗富根,男,汉族,吉水县人,职业:退休职工,住吉水县,

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法人代表:稂致业,任公司经理,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彭彤,任吉水县医药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桂根,任原医药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罗富根与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未避免矛盾扩大,请求法院延期审理,给被告充分时间于原告继续协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申请延期审理,其理由充分,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