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7号
原告:罗富根,男,汉族,吉水县人,职业:退休职工,住吉水县,
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法人代表:稂致业,任公司经理,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彭彤,任吉水县医药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桂根,任原医药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罗富根与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未避免矛盾扩大,请求法院延期审理,给被告充分时间于原告继续协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水县医药公司申请延期审理,其理由充分,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崇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