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县。2008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15日,谭某联系被告人刘少熊购买毒品,并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三乐路富桥加油站对面马路(西海往105国道方向)交易,当日22时许,刘少熊在上述地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谭某出售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抓获刘少熊和谭某,缴获上述毒品和毒资。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少熊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贾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许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前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少熊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少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少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少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少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熊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少熊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少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少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毒品已缴获,未流入社会,对被告人刘少熊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毒资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少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台及毒资人民币182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庆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