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6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坚,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顾李峰,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吴秋冬,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坚与被执行人顾李峰、吴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李峰、吴秋冬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艳 来源: